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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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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分配校内腾空房的通知
    网站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3日 09:44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缓解部分教职工住房困难,经过学校住房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先后讨论通过,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厅发〔2014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房改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分房的传统做法和学校实际发展的需要,学校决定将一批腾空房面向本校在编教职工进行分配。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报名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报名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本次腾空房分配报名:

    1.以家庭为单位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下同)的符合相关房改政策在编教职工。

    2.以家庭为单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科级、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70㎡以下;处级、中级职称人员90㎡以下;副厅级、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120㎡以下)的在编教职工。

    3.已报名参加724套全额集资建房的在编教职工。

    (二)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可参加本次腾空房分配报名:

    1.以家庭为单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科级、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70㎡以上(含70㎡);处级、中级职称人员90㎡以上(含90㎡);副厅级、副高及以上人员120㎡以上(含120㎡)〕的教职工。

    2.已购丽园小区(含334套、118套)的教职工。

    3.已参加东校园东高1-9栋全额集资建房的教职工。

    4.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中属多占住房且未清退的教职工。

    5.辞职、自动离职、被除名、出国逾期不归的教职工。

    6.离婚前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教职工。

    二、计分办法

    本次腾空房分配计分办法参照学院后勤字〔20021号文件之附件执行(见附件1)。教职工报名提交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退休时间、独生子女、奖励等佐证材料,均以报名截止日期为限,报名截止日期之后变动的资料均不予以采纳。

    三、选房办法

    教职工按选房分(选房分=基础分+工龄分+配偶分+奖励分) 高低选房,若选房分相同,则以总分选房分+附加分)高者优先;选房分和总分相同的,则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四、其他规定

    (一)本次选定的住房,可承租,符合条件亦可购买(先以承租方式入住,再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1.已报名参加724套全额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若购买本次选定的住房,按区直房改办有关政策办理。

    2.申请购买选定的住房,须通过广西区直单位职工住房购(建)资格审查。购房价格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区直房改办评估确定。

    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计〔19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等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宜出售:

    1)已经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住房。

    2)三层楼房以下的住房、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已经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

    3)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和经改建开发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住房。

    4198212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房。

    5)学校决定不予出售的住房。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向房管科提交相关材料后,方可领取选定住房的钥匙,自选房之日起3个月内未齐交材料的,取消本次分房资格。

    1.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外已购政策性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提交原购政策性住房的产权注销决定书和产权单位开具的退房证明。

    2.以家庭为单位已领住房补贴的,提交将已领住房补贴退回单位(当地房改部门)的证明。

    3.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外向政府部门、单位承租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提交政府部门或单位开具的退房证明。

    (三)已购校内住房并办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教职工,本次报名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退房审批表》等材料(附件2),无法提交的,不予以报名。原购房款待办理原住房腾退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原住房为学校安排合住,该套住房内有住户已选定本次腾空住房的,余下住户不能占用其腾退给学校的房间(床位)或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居住,否则视为强占住房,由学校收回住房并参照《关于丽园小区332套住户退回校内原住房的通知》精神进行处理。

    (五)凡参加本次腾空房分配且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含合住),均要将原住房退回学校。原住房(含配套杂物房)需在20151030日前腾退给学校。未按时退回原住房的,学校将参照《关于丽园小区332套住户退回校内原住房的通知》精神进行处理。原住房个人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负责,若拆除个人装修部分,须恢复原貌。

    (六)教职工在装修和使用住房时,须严格遵守《学院关于教工住宅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和《关于新建教工住宅楼天面装修和使用太阳能设施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违规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教职工的工作证明、能否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待遇、可享受的职称职务待遇均由人事处审核认定。

    (八)瞒报、提交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本次排房资格并收回已选定住房,且不允许参加下一次学校腾空房分配或集资建房。

    (九)选定房号后又退出者,不允许参加下一次学校腾空房分配。

    五、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资料领取、提交

    请符合报名条件、需要申请住房的在编教职工从2015623日至26日的工作时间内凭身份证原件到后勤基建处房产管理科(下简称房管科)领取相关表格(或直接在附件下载)和提交材料:

    1.房管科(3)室负责解答本次排房政策等相关事项的咨询,联系电话:3236333

    2.房管科(1)室:受理仅在校内承租住房的在编教职工的《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收取。联系电话:3232164

    3.房管科(2)室:受理其他情况的在编教职工《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收取。联系电话:3273423

    4.报名资料提交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从2015623日至2015626日的工作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房管科递交已按要求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名以递交纸质材料并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提交申请人签名按手印的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源情况公布

    2015623在学校文件管理系统通知。

    (三)公布计分情况

    201573201577在学校文件管理系统公布计分情况。对计分有异议的或申请退出的,请于201577下午17:00前由本人或委托人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房管科1室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3232164

    (四)公布选房分

    201578在学校文件管理系统公布选房资格和选房分情况。

    (五)选房

    2015710选房(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领取选定住房钥匙流程

    20157132015717的工作时间内,本人凭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谢绝代办)。

    1.在房管科(1)室、(2)室开具交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2.凭财务处开具的住房保证金交费票据原件到房管科(2)室签订《学院教职工住房租赁合同》、填写《住房登记表》并领取选定住房的钥匙。

    (七)腾退原住房:20151030日前办理腾退原住房手续。请各单位将本次通知传达到位,敬请广大教职工及时关注学校网站主页、文件系统发布的相关通知。

    附件:1计分办法

    2报名排房需提交的材料

    3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表

                                                                                         学院

                                                2015621

    上一条:关于分配校内腾空房选房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购买2015年公需科目《广西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激活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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